陸民間借貸 可望法制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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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企業借錢和中小企業借錢不可同日而語。中國人民銀行(大陸央行)主導的《貸款通則》修訂稿,首次將民間借貸管道納入體系,是大陸試圖將民間融資法制化的嘗試。

修訂稿日前已報到大陸國務院,《貸款通則》經歷1995年試行、1996年正式頒布、2004年首度全國性公開徵求修改意見,其後數年的擱置,一度傳出要廢除,到2010年1月再度徵求意見,全案達成歷史性突破,但幾乎是全部改寫。

舊版本規定「非金融機構類貸款人」即民間借貸公司,除依法申設和取得工商執照、不吸收公眾存款外,還對單一股東持股設限,使許多地下錢莊不願合法化,因為走向陽光就代表大股東失去控制權。「拿自己錢去放貸,還沒有控制權,誰願意做?」浙江嘉興市一家擔保公司總經理李明說。

新版徵求意見稿將未經批准設立為貸款人的非金融企業和個人,納入合法貸款人範圍。在年度貸款總額不超過100萬元(人民幣,下同)、年度交易筆數不超過100筆、年貸款利息收入不超過其年總收入5%的前提下,未經批准設立為貸款人的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可依據法律、法規從事放貸行為。

能否異地借貸、貸款能否投資玩股票和證券期貨,依然有爭議,因牽涉層面複雜,尚未達到壓倒性共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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