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方手持1萬元欠條要求還款,而另一方稱借款早已還清,真相到底是怎樣的?隨著春節的臨近,由借條所引發的民間借貸糾紛越來越多。1月28日,記者從沈陽市中院獲悉這起由1張萬元借條所引發的經濟糾紛案件。

    丈夫意外身亡 妻子代夫討債

    2007年9月,林女士的丈夫李某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。悲痛不已的林女士在整理丈夫遺物時,發現一張1萬元的借條。上面寫明5個月前,丈夫借給同在市場做生意的王女士現金1萬元,雙方在借條上都簽上名字。

    林女士找到王女士要求其歸還欠款,王女士承認借款事情,但自己已在2007年7月就把錢如數歸還給李某了。當天,包括李某在內的幾個同在市場上做生意的朋友都來她家吃飯,王女士當著眾人面把1萬元錢還了。王女士想要回借條,但李某沒帶在身上,眾人都說可以為她作證還錢了,王女士也就沒再堅持要回借條。

    對于王女士的解釋,林女士不能接受,理由是王女士既沒有將借條收回,也沒讓李某打收條,這不合乎常理,那只能說明其沒還款。2008年9月,林女士持借條將王女士告上法庭。

    認定借條有效 一審判決還錢

    一審法院認為,王女士向李某借款後,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,並要回借條。現如今李某的妻子林女士出示借條,主張權利,要求王女士履行還款義務。而王女士主張該款已還給李某。從王女士提供的證據看,均係其委托代理人一人書寫,由四名證人證實是“在吃飯前”還的款。

    從證據的效力看,王女士提供的證言低于林女士提供的債權文書即借據,且林女士持有借據,此款應還給林女士。王女士主張已還款,現有證據不充分,不予採信。

    2009年2月,一審法院判決王女士返還林女士借貸1萬元。

    證人出庭作證 確認借款已還

    已還完的錢還要再還一遍,王女士不服,提起上訴。二審庭審中,當日在其家見證還錢過程的四名證人均到庭作證。

    證人林某說:“那天王女士拿出錢還給李某時,李某起身要回去給她取借條,但當時我說要吃飯了,且有這麼多雙眼睛看著呢,還用取借條幹什麼呀,李某也就沒回去取借條。”

    “吃飯前,王女士拿一沓錢給李某,讓他把借條拿回來,李某要回去取,我們沒讓去,我們說有這些人呢,都可以證明。”證人趙某陳述也基本一致。

    法院認為,現李某已死亡,四名證人與王女士、林女士無利害關係,具有證人資格和能力。四位證人當庭作證,對李某曾與他們四人一起到王女士家,王女士拿錢給李某,李某未回去取借條的基本事實陳述一致,且與王女士關于還款過程的陳述相一致,可以確定王女士將1萬元借貸還給李某是真實的。

    目前,沈陽市中院已改判駁回林女士的訴訟請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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