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台灣消費金融業務均是架構在銀行體系裡面,雖與大陸目前開放的消費金融公司性質有所不同,但早期在融資管道仍不夠多樣的情況下,台灣的確也有所謂的融資公司存在過;只不過,這些融資公司純綷由民間金主投資成立,為當時銀行以外,另一個民眾借貸的重要管道。
銀行業者指出,與大陸消費金融公司具有銀行資金背景不同的是,台灣早期的這些融資公司,其資金來源均由當時的會計師、醫師、建築師等所謂白領人士所集資而來,這些公司均向主管機關領有合法的公司登記。
業者表示,當時這些融資公司的營運性質有些類似現在的租賃公司,貸款利率也僅略高於銀行的利率。值得注意的是,政府曾有意開放融資公司的設立並加以管理,惟當時並未落實。
不過,隨著民間借貸的需求逐漸多樣,融資公司再度受到主管機關注意,2008年,金管會首度將「融資公司法」送進立法院審查,根據該法所規範的融資公司業務,除了可從事個人消費金融借貸外,尚可從事企業租賃、應收帳款買賣等業務,其個人借貸最高不得超過20%,企業借貸利率最高不得超過30%,相關業務性質較目前大陸所開放的消費金融公司更為複雜。
惟目前台灣的融資公司法案在立法院仍在排隊待審,尚未進入一讀程序。